案情简介:诉讼时效过了债务人重新向债权人出具欠条,债权人向,只是判决出具欠条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判连带债务人(债务人之妻,重新出具欠条时已离婚)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已经过诉讼时效,我方以司法解释中连带债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及于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但未采信。一审判决妻承担责任,二审判妻不承担责任,理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应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诉讼时效已过的话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了,对原债务人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里就涉及对诉讼时效中断如何理解和问题。中院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该发生在期限内,
第一次出具借条是2003年,约定一年内还清,当时夫妻未离婚,
第二次出具是2009年,夫妻已经离婚,中院认为2009年的借条对妻已经无约束力。现在出具借条的人死啦,他儿子承诺帮老子还债,但儿子没有偿还能力,离婚时出具借条的人把财产全部转移到老婆名下了,儿子现在的财产也全是老妈的名字。妻子的偿还能力是完全够的。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你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06年4月10日至2008年4月10日,过了2008年4月10日,你的请求权就不受保护了。 但是你在2008年2月曾跟你朋友要过钱,你朋友也答应给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请求你朋友返还金钱权利的诉讼时效从2008年2月已经中断了,从那时重新开始计算,至少延续到2010年2月。 因此,如果你的朋友还不还钱的话,你可以去他,还是支持你的返还请求的。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你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06年4月10日至2008年4月10日,过了2008年4月10日,你的请求权就不受保护了。 但是你在2008年2月曾跟你朋友要过钱,你朋友也答应给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请求你朋友返还金钱权利的诉讼时效从2008年2月已经中断了,从那时重新开始计算,至少延续到2010年2月。 因此,如果你的朋友还不还钱的话,你可以去他,还是支持你的返还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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