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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陈** 湖南-怀化 司法鉴定咨询 2018.01.27 10:37:24 6人阅读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向我询问一下,想要咨询一下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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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18-01-27 10:4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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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专业资格证书;
(三)主要业绩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
第七条
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第九条
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有变更事项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选择鉴定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第十六条
列入名册的鉴定人有不履行义务,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法院视情节取消入册资格,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
以上是对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2018-01-27 10:38:24 回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请你单位对附件清单所列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报告一式×份及时报送我院。
附:委托评估财产清单
××××年××月××日
(院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  编:……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证明文书,也是委托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合法依据。其内容结构为标题、首部和正文。标题部分,一般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首部部分,需要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详细情况;正文部分,一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二写明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一般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别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最后,在文章末尾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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