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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否存在未遂
解析:在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未遂情况。当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启动并执行非法拘禁行为时,然而因遭受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导致最终未能达到其预期效果的话,便可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未遂形态。例如,若犯罪嫌疑人将受害者非法拘禁至预先选定的场所之前,受害者成功逃离现场,那么这就可以被视为非法拘禁未遂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罪嫌疑人把受害人非法拘禁到选好的地点前,受害人逃脱,视为非法拘禁未遂。2、本罪在既遂形态上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的行为达到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程度时,犯罪即告既遂;行为人的行为在尚未达到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程度时停止下来,则只能构成未完成形态。3、因此,被害人的行动自由是否被剥夺,是区分本罪既遂与否的标准。与此同时,本罪是一种继续犯,犯罪一旦既遂,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是危害程度上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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