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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婚后共同财产是侵占罪吗

徐* 江西-九江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5.20 14:37:00 350人阅读

侵占婚后共同财产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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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侵占共同财产行为是否合理地符合侵占罪的标准,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财产,或者称作共有财产,主要可以被区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在按份共有这种形式下,假如其中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许可,擅自将共有的财产据为己有,并且所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那么便会实质性地侵犯到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而此时该行为无疑构成了侵占罪。
然而,在共同共有这种形式下,各个共有人对于整个共有财产都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当其中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引发争议时,我们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相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5-20 14:39: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对于侵占他人财物和职务侵占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您好,关于想问下侵占公共财产罪是什么性质的罪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得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清了主体,就能分清这几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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