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20年是指农民集体事实上使用另一集体土地的时间算起。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持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到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持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议返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1、国有农场并不一定必须是国有土地,也有可能是当时租用集体的土地,你先确定好该国用农场的土地性质。
2、如果是国有土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是国家的,只要没有进行房改,你永远都没有使用权。
3、农场的用途问题,如果你建房所用的土地不是住宅用地,那你建设的房屋就属于违法占地范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在说确权的事情。
4、连续使用满20年,
这个概念是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提出的,只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关系。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有提到,国有土地相关法律中没有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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