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倘若有人以非法手段抢劫、掠夺或占有公私财产,且该财产数额较大时,则应当启动司法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关于抢夺罪,我们需要理解到这是一种基于财物数量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除非涉案金额达到相关司法机关所设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否则不构成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相对应的涉案财产价值范围,即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三万元至八万元人民币以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人民币,应当被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区间内,自行确定并执行具体的数额标准,但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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