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提供个人或公司名义开设的银行卡、账户等用于接收和支付犯罪所得的;
第二,帮助他人将房产、股票、债券等实质性资产转化为可自由流动的现金、金融凭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通过电子货币交易平台、地下钱庄等方式协助进行大额资金的汇聚、流转,从而逃避法律监管与追究的行为;
第四,在明知对方系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协助其将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的行为;
第五,以伪装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具体性质,如虚假投资、虚假贸易等手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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