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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淄博
解析:
洗钱罪之立案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若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
其次,倘若其提供帮助,使他人得以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
再次,如果该人士以转账或其它结算形式来协助资金进行非法的转移;
此外,协助他人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最后,任何意图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之来源及性质的行为均属于洗钱罪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24-05-20 10: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