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应当根据交易的内容和情形而定,一般撰写合同条款要写清楚以下内容:
1、合同交易的主体,即指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做些背景调查,审查合同主体的资质和资信。
2、合同标的,指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例如,汽车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汽车。
3、数量,是指合同标的的数量或规模,例如,汽车买卖合同中数量是10辆汽车。
4、质量标准,是指在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买卖合同中有很多纠纷都是因为质量不达标引起的。
当然,还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合同履行中上述条款出现争议,解决争议的方法是诉讼还是仲裁也是合同条款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并不担心被执行人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而最担心的是被执行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两个方面给其压力: 其
一,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应当按应给付金额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这样算来,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应付的钱款,每拖一天,就要多支付很多违约金。而执行法律又没有规定期限,只要被执行人还活着,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义务。对于一个希望正常生活的人来说,早日结束被围追堵截传唤的日子,也是其内心的希望。 其
二,积极配合,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万机,每个手里总是有几十上百个案件,法官对某一当事人下的功夫相对较少。因此,为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当事人自己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寻求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必要时,可以再请一些专业调查机构予以协助。如果感觉的力度不够,或认为有意拖延,可以多和主办法官交流沟通,以避免双方的误会。如果确属承办法官办事不力,或办事拖拉,可以通过其上一级领导或其它监管机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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