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并非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亊由,仅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父母双方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夫妻双方协商并且都经过同意则应当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不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不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不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可以看到在离婚协议当中规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只要再婚就变更抚养权这种行为也是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行为,
首先它是属于夫妻双方都同意并且写于离婚协议当中的条款,
其次这种条款当中并没有任何的违法因素,如果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律师帮忙,上海离婚诉讼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离婚协议约定再婚变更抚养权是不可以的,因为这相当于限制了拥有孩子抚养权一方的婚姻自由;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实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所以即使离婚协议中有这种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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