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经复议的案件,复议单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
⒊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⒉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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