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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公务员被告一方有何特殊规定

肖* 江西-九江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5.18 15:31:00 363人阅读

行政诉讼公务员被告一方有何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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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明确规定,其适用于以下情况下的被告方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的情形:
①涉及到规定被告一方即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案例。
此类行政案件主要是由当事人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指控与申诉案件。
②该法律规定所处理的矛盾冲突,主要是在政府各部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与其相对应的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各种行政纠纷。
③依据该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制度,系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向法院提起控诉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程序。
④在行政诉讼的双方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⑤尽管行政诉讼并不适用调解机制,但对于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案件,则允许通过调解方式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024-05-18 15:33:00 回复

⒈经复议的案件,复议单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
⒊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⒉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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