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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莫名其妙的被人杀死或致残,保险公司会赔付吗?

ask****465 江西-宜春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4.05.17 11:55:52 479人阅读

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莫名其妙的被人杀死或致残,保险公司会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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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付。

2024-05-17 16:49:49 回复

更换工作地,或者工作部门是要经本人认可才行的,如果因为这个原由辞工的应该要给你赔偿的,员工的工作职位和薪水报酬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劳动合同的履行经过看,改变工作职位、劳动报酬是变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商量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无依法与你进行商量并达到一致的基础上采用行政命令方式调整你的职位和薪酬,你应立即书面提议异议,对单位一方面变动自己工作职位和薪酬坚决表明不能接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变换劳动合同,必须两方商量认可。在无依法商量之前,用人单位一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的工作职位和薪水报酬条款是一种违约做法,如果公司与工人不能就变换劳动合同达到协议,则有两种处置方式:一是按原已达到一致的工作职位和薪水准则执行;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限定给工人发经济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不予商量或虽经商量但不能达到一致的情况下强制调整工人工作职位和薪水报酬,工人应在限定的仲裁时效内(60天)伸请劳动仲裁。

更换工作地,或者工作部门是要经本人认可才行的,如果因为这个原由辞工的应该要给你赔偿的,员工的工作职位和薪水报酬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劳动合同的履行经过看,改变工作职位、劳动报酬是变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商量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无依法与你进行商量并达到一致的基础上采用行政命令方式调整你的职位和薪酬,你应立即书面提议异议,对单位一方面变动自己工作职位和薪酬坚决表明不能接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变换劳动合同,必须两方商量认可。在无依法商量之前,用人单位一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的工作职位和薪水报酬条款是一种违约做法,如果公司与工人不能就变换劳动合同达到协议,则有两种处置方式:一是按原已达到一致的工作职位和薪水准则执行;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限定给工人发经济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不予商量或虽经商量但不能达到一致的情况下强制调整工人工作职位和薪水报酬,工人应在限定的仲裁时效内(60天)伸请劳动仲裁。

关于危险驾驶是什么意思问题的解答如下: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
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驾两种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
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
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
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
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
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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