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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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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产权如何划分

罗** 江西-九江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5.16 17:58:00 324人阅读

婚前共同买房产权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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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若其中一方以全部资金购得房产并将其登记于双方姓名之下,此种情况应当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在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商离婚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产的合理分配;
2.若在婚姻关系尚未成立之前,该房产即已通过贷款方式购置且仅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了房贷的偿还义务,那么在离婚之时,该房产应归属登记方所有,然而,对于婚后房产价值的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则应作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此过程中,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有权就此部分提出相应的分割请求;
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若某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购置房产,并且在产权登记时明确表示这是对其子女的单独赠予,那么该房产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之间另有其他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不应作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如果双方的父母均参与了购房事宜,并且在产权登记时也没有特别说明该房产的归属问题,那么在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商离婚无果的情况下,该房产应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024-05-16 22:5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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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奉节县

解析:
1.若在结婚登记之前由某一方独立支付房款购置房产,但之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若在离婚诉讼中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定分配使用。
2.若在结婚登记之前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购买房产,且最终房产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的贷款却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将归属于房产登记方所有,但其婚后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就此部分提出分割请求。
3.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某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单独购买了房产,并且未明确表示该房产为赠与其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除非有其他特殊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将不会被纳入分割范围。
4.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夫妻双方的父母均为他们购置了房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这些房产将依据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2024-05-16 17:59:00 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性质分类城市公共设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设施的可公共使用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设置及其规模大小与城市的职能和规模相关联,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市的性质、城市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水平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包含有建筑、场地、绿地及附属设备等。 二、等级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依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城市公共设施分为八类:行政办公类;商业金融类;文化娱乐类;体育类;医疗卫生类;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类;文物古迹类;;其他类。 (二)按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分类: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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