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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自己申请还是单位申请有规定吗

刘* 广西-梧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4.05.16 17:09:00 327人阅读

工伤待遇自己申请还是单位申请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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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损害之时,无论是用人单位抑或劳动者个人均有权申报工伤补偿。
然而,二者在申请工伤报告的时限上存在着显著差异。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工伤报告,而劳动者则在事故发生之后的一年之内享有此项权利。
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他们都必须向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并且在鉴定过程中的程序是相同的。
例如,假设甲先生在工作期间不慎受到了伤害,他既可以选择自行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也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代为办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024-05-16 17:11:00 回复

您好,关于用人单位能作为工伤待遇申请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r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您好,关于用人单位能作为工伤待遇申请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r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对于单位不给申报工伤待遇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不给申报工伤认定如何办?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可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单位不给工伤医疗费怎么办
一、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支付。
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强制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是有法可依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反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这个方法可以说是较简洁的。
二、可以先申请发出支付令。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医疗费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又拒绝支付的,可依法要求发出支付令,这种方式也是比较快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支付,受伤职工申请发出支付令。就能大大的缩短争议的时间尽快解决劳动者的医疗费问题,使受伤职工能尽快得到更好的治疗。
三、要求劳动仲裁。
在这又存在两种情况,
(一)、如果争议的表达金额不大,在仲裁时可以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见如果受伤职工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费,是可以一裁终局的,这样使裁决能尽快生效,工伤医疗费能得到尽快的落实。
(二)、如果争议金额较大,不适宜一裁终局那么就要走一般的劳动仲裁程序,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要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在以上三种方式都解决不了的情况下,不得已提起的程序。较费时间和精力。
四、对仲裁不服,提讼。
这是劳动者的最终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发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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