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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申请劳动仲裁资料已经怎么查受不受理?

ask****253 江苏-南通 劳动仲裁咨询 2024.05.16 17:20:07 452人阅读

如何查询申请劳动仲裁资料已经怎么查受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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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理了,会给你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邮寄材料

2024-05-16 23:1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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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查询了解。

2024-05-16 20:0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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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2024-05-16 17:3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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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或者现场咨询吧

2024-05-16 17:20:35 回复

对于去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仲裁才会受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以上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及时申请仲裁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您好,请问您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服务呢?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具体涉及什么问题?您表述的案件不是很清楚,方便的话请来电详谈,我们的电话咨询是免费的,希望能够帮到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仲裁委在受理时会主动审查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诉求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应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进行审查。
其次,要看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时效抗辩以及提出的时间节点:
1、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及诉讼阶段都未提出对仲裁时效的审查问题。不予审查。
2、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抗辩,仲裁委已做出了实体性裁决。此时应视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了仲裁时效抗辩的程序性抗辩权利,这种放弃在诉讼阶段仍然有效。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3、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抗辩,仲裁委未予审查,且作出实体仲裁裁决的。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再次要求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的。应予审查。
4、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抗辩,仲裁委认为未超过仲裁时效且已做出了实体性裁决。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再次要求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的。应不予审查。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
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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