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缓期间过失犯罪的,不得执行死刑;死缓2年期满后再实施故意犯罪的,即便此时减刑决定还未下达,只要新罪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行为人也应减刑而不得执行死刑。对案件到人民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
此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适用死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依法改判。
人民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不会的,判决生效后就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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