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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不给立案是什么原因

黄* 江西-九江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5.15 12:24:00 316人阅读

行政诉讼立案不给立案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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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原则,尽管立案条件相对宽松,但仍存在以下六类情形,经审查后,法院可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受理。
这些限制分别涉及到违法行为引发的诉讼请求,或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涉及到对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构成威胁,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风险等内容的案件。
对于那些法院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自诉案件,应先予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2024-05-15 12:25: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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