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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属于职务侵占罪吗

李* 广西-北海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5.14 16:50:00 337人阅读

贪污属于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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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贪污罪乃职务犯罪的范畴,与侵占罪有着本质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明确界定,贪污罪通常被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以侵吞、欺诈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恶性违法犯罪行为;
反之,侵占罪则主要指的是将他人遗失物、埋藏物或其他应属自己保管之财物据为己有并拒不上缴的行为。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贪污罪确实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类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24-05-14 16:51:00 回复

应定性为;如果已经领取款项到村委会关键看在什么环节侵占补偿款。如果是协助镇政府向村民发放补偿款环节,发生侵占行为,即属于村民集体财产,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村委会属于收款人,与接收补偿费的村民个人属于同一性质,该补偿费一旦拨付到村委会,发生侵占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涉案款项是土地征用补偿费。此时,村委会不具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性。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但当村委会在协助镇政府给村民个人分发时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该补偿费一旦分发到村民个人手中,即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当村委会从镇政府领取属于村集体的补偿费时,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村民小组长侵占土地补偿款是职务侵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现予公布: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答复如下。经研究,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与罪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怎样认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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