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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和贪污哪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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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651人看过
导读:职务侵占和贪污哪个严重是很难比较的,因为二者所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在三个方面有所不同,分别是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二者的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具体的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可以参考下文。
职务侵占和贪污哪个严重?

一、职务侵占贪污哪个严重?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法益是不同的,故两者不能比较谁更严重。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看有实质意义的相似之处,之所以将两者罪名区别评价和处罚,主要因为二者的主体不同。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除了上述人员之外的、具有一定社会职务的人员。主要集中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

2、侵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务财产的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由于犯罪客体上存在区别,反映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区别。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普通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财产。但是,如果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产处于国家工作人员控制、管理、经营之下时,也可以公共财产论。

3、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贪污罪的行为人利用职权之便,主要体现在利用公权力的职务之便,只要公权力能触及的地方,都可能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不一定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在本单位之外,也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一般就是在自已原单位之外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犯罪。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即仅指行为人在本单位利用职务之便,这是《刑法》第271条明确规定的。事实上,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由于没有公权力,只有经营、管理、经手本单位的事务的权力,所以他们也不可能到其他单位去利用职务之便。

二、职务侵占是否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法院审判的案件,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不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内,属于公诉案件。对于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需要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足够的证据,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三、职务侵占所需证据有哪些?

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员工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账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和贪污哪个严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二者都属于身份犯,只有符合法定的身份的行为人才能构成犯罪。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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