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第88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区别情形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取保候审最终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察院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期间不能否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一样是一种强制措施,一般不会变更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就是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移交到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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