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拘禁调解书是怎样的
××××人民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开庭的写为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概写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写明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或者基本上没有意见的情况)。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写明被告人知罪认错和双方互相谅解的简要情况)。双方当事人愿意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条款)。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笭龚蒂夹郦蝗垫伟叮连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您好,关于非法拘禁调解书该怎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拘禁调解书是怎样的
××××人民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开庭的写为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概写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写明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或者基本上没有意见的情况)。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写明被告人知罪认错和双方互相谅解的简要情况)。双方当事人愿意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条款)。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