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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当涉及到农户间因宅基地权属产生争议时,各方当事人理应尊重历史事实,体现出互谅互让的精神,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纷争。
若经协商后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签署协议则是最为理想的选择。
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协议内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4-05-13 09:3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