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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2个地基怎么公证

冯* 江西-九江 公证咨询 2024.05.12 18:35:00 493人阅读

农村2个地基怎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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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农村宅基地办理公证事宜的主要操作程序共涵盖以下五大环节:
首先,当事人需向具备管辖权限的公证机构递交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其次,公证机构将对当事人的公证请求进行详尽的审查工作,如若符合公证条件的要求,则会决定予以受理;
第三步,当事人需依照公证机构所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
第四步,公证人员在受理公证请求的过程中,将会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如若发现材料存在缺失或者疑问之处,将会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同时,公证机构亦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最后,经过全面审查后,如若认定符合公证条件的要求,公证机构便会出具正式的公证书。
公证书的制作格式须遵循司法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获得其批准,自签署之日起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024-05-12 18:37:00 回复

一宅两户确权:
1、如果农民的一户多宅是基于转让、赠予的,即使是一户多宅也是要允许土地确权的。这是农民的合法权益;
2、如果是农民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擅自随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户多宅,对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没收。具体没收过程中有没有补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3、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5、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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