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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用工劳动纠纷处理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李** 江西-萍乡 劳动争议咨询 2024.05.12 16:20:00 430人阅读

个人用工劳动纠纷处理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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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当劳动者方人数达到十人以上时,或者涉及到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时,仲裁机构将会优先受理此类案件,并给予优先审理。
其次,对于因履行集体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三方”原则,即由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参与,以平等、公正的态度进行处理。
再者,如果因履行集体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工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
最后,若争议的劳动者方人数超过十人,且存在共同诉求,则劳动者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需提供以下必要资料:
1.仲裁申请书;
2.合同正本或副本;
3.仲裁协议;
4.身份证明文件;
5.授权委托书;
6.相关证据材料;
7.如需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应提交相应申请;
8.其他可能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024-05-12 16:21: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生效施行)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强调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从而免责。
这一举证责任规定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有受损害的一方加以证明。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样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
在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劳动关系领域,很多劳资危机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错误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劳资危机发生后,不管纠正这种行为的代价多大,都应该及时纠正,否则劳资危机不会得到解决。
依法处理原则
不论劳资危机如何严重,依法处理都是必须的,在此前提下进行协商和解决,否则会为另一个劳资危机埋下隐患。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阅卷及今天的庭审,本代理人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A医院迟延转院的行为延误了张某某的最佳治疗时机,具有严重过错。
A医院在2005年12月8日早上6点至当日下午1时50分近8小时时间内,明知张某某的身体状况不同于一般孕妇,除了妊高症外还有乙肝。试产过程中,子宫收缩乏力时仅采用常规静滴方式予以助产,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张某某个体的差异,采用其他适当分娩术。在入院第八个小时时,应张某某的要求剖宫术,才考虑到转院。(此时张某某已身心疲惫、全身乏力。)A医院明知自身医疗水平不足以解决张某某个例的危急病情,被动的做出转院决定,其行为具有严重过错。
二、县医院在接生上诉人过程中具有严重过错。
1、县医院有篡改时间之嫌。A医院与医院的路程不足30分钟,当日下午1时50分从A医院出发到医院应在下午14时左右到。证人廖曰香及A医院都证实张某某在下午14时左右到医院。证人张某某证实进产房后单独躺在产床上近两小时后才有人用腹部加压方式助产。而医院出示的住院都是15时30分,按其记载A医院到县医院之间共用2小时,这2小时已足够往返盐城与之间。
2、医院对张某某正常分娩的行为,错过诊疗时机。根据证实的事实张某某于当日2时左右到县院。又据上诉人出生时间为16点06分这中间显有足够的时间空隙,县医院主观上疏忽大意,又让张某某等待2小时。此时确实已不适宜也来不及剖宫术。医院2小时的观察等待,让幼小的生命留下终身的遗憾。故医院15时30分的助产错过了诊疗时机。
3、县医院应选择剖宫术。张某某在当日入县医院时有足够时间让医院进行检查、救治。张某某转院的目的为了剖宫术,转院的原因是张某某正常分娩时子宫乏力,有妊高症、患有乙肝、情况危急,可以讲张某某在A医院已有剖宫术的指征。众所周知剖宫术是目前医疗界安全系数较高助产术,可保母子平安。但对剖宫术指症视而不见,可见县医院助产措施明显不当。
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省医学会认为多种因素造成了上诉人的左臂丛神经损伤,虽没有明确哪种因素与损害后果的关联,但特别指出县医院对巨大儿分娩的困难认识不足,处理欠得力。这就是责任原因的认定,故尔县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2、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多种因素没有明确张某某母亲。县医院亦没能举证张某某母体因素的存在及该因素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张某某是医疗服务合同中患方,将个人的生死安危托付给专业机构,在分娩中由医方掌控、摆布。县医院对新生儿没有进行肌电图的测定应推定是产伤所致。由于县医院疏忽大意对巨大儿分娩认识不足,助产措施不当造成上诉人左臂丛神经损伤。很明显上诉人有过错责任的唯一前提是娘胎中已有此疾病即先天性。众多医院的诊断及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均诊断为产伤,因此在分娩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母体及胎儿无任何主观过错责任。
四、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认定过低,详细意见见上诉状。
综述:本案是医疗纠纷造成的人身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县医院未能举证上诉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应负举证不能的后果。两上诉人一误、再误造成上诉人伤残的后果,一审法院枉法判决再次伤害了上诉人。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平与正义,依法改判本案。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二0年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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