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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存在劳动关系吗

孟** 江西-九江 劳动关系咨询 2024.05.11 18:41:00 364人阅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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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劳务派遣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起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职责,而被派遣的工人则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则建立起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劳务派遣的主要特点:
1.实际用人单位仅负责派遣员工的使用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岗位管理,原则上并不负担任何人事管理方面的责任;
2.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会签署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会涉及到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及保障问题;
3.用人单位不会与派遣员工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而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派遣员工的通用培训、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事宜;
4.被派遣员工为派遣单位聘用的员工,因此派遣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派遣单位通过向实际用人单位收取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以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其次,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劳务关系的特性:
1.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2.工作风险通常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若雇主提供了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3.劳务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设立的,并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劳务关系的主体具有非特定性。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劳务派遣并非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然后由这些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024-05-11 18:43:00 回复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不对,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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