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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原审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马* 江西-九江 办案流程咨询 2024.05.11 10:31:00 434人阅读

再审原审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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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申请再审之时,您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首先是申请再审之人为自然人者,需提交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其次是需要提交申请再审的相关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原始文件的正本,或者经过核实无误的副本;
最后是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亦称为“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做出裁判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包括了一系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
这一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被视为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必须经历的审判程序,也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所区别。
从其本质属性来看,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法院已经生效的违法裁判而设立的一种补救程序,即为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围绕着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展开审理和裁判。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也提出了再审请求,则应将该请求一并纳入审理范围并做出相应裁判。
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过了原审诉讼请求的范畴,则对此部分请求将不予审理;
如若构成另案诉讼,则应告知当事人可另行提起新的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2024-05-11 10:32:00 回复

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如果你符合再审申请条件,在申请再审的时候提交证据,可以被法院接受,是否作为定案证据需要看你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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