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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针对公安部门处理行政犯罪案件的权限范围确立的原则是,依据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构负责管辖相关案件。
然而,若将案件交由当事人居住地的公安机构负责审理更为合适,那么也可将案件转交给该地区的公安机构进行处理。
对于行政犯罪案件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构负责管辖;
其次,如在犯罪行为人常住地执行犯罪的情况下,为更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可以考虑将案件移交给相应地区的公安机构进行审理,但原则上,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等严重犯罪行为的案件不在此列。
关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定义,它涵盖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场所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地点,例如犯罪行为的起始点、经过的路线、终止点等等。
如果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持久性或持续性的特点,那么犯罪行为连续、持久或持续实施的所有地点均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包括了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点、违法所得的实际获取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至于犯罪行为人的居住地,则包括其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
长期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后,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除外。
对于需要移交给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构管辖的行政案件,犯罪行为地公安机构在移交之前必须及时收集证据,并积极配合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
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24-05-10 13: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