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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中故意添加其他物质或以劣质产品替代优质产品,即所谓的“掺杂”、“掺假”,或者将不符合品质要求的产品声称成具有同样质量标准的产品,这种行为如果导致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但不足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话,依照法律规定,应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需按照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10 11:3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