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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白山
解析:
在接到债务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交的书面抗议后,经严格审核确认异议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终止该项督促程序,原支付命令亦告失效。
若支付令失效,则需转至诉讼程序进行处理,除非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启动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2024-05-09 15: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