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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行政行为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吗

冯** 河北-廊坊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5.06 12:49:00 464人阅读

两个行政行为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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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而言,通常情况下,他们仅能够针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发起诉讼请求,只有当多个行政诉讼行为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以及其他特殊情形时,才可以同时对这些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明确,在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同时提出两个或以上的行政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是一种非常例外的行政诉讼制度设置。

2024-05-06 12:50: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的,其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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