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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怎么界定

郭*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03 10:51:00 465人阅读

情节严重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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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径及策略:行为的策略与方法对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尤其是考虑到是否应用了暴力、恐吓、欺诈等不当手段。
实质性损害及其衍生后果: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到该行为是否引发受害者自杀、是否给他人或公共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以及是否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问题。
行为发生的具体时点与空间环境:同样的行为若在不同的时间段或者不同的地理位置进行,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也会有所差异。
行为人的长期行为模式:行为人的长期行为模式反映出其主观恶意的程度,进而影响到其接受改造的难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024-05-03 10:53: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诽谤罪的构成中除了具备以上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法律和司法的解释尚没有作出列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按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要件规定得都很明确,对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内容也作了规定: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是捏造和虚构的。即要求“被散布的内容必须不是客观存在”,如果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也不构成本罪,而是名誉侵权行为。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诽谤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所进行的。


(一) 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您好,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如何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界定如下:  认定  
(一)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这时,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刑法理论称想象竟合犯,从一重处理,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处罚更重。  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形式,
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
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动机。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  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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