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得知被盗刷后第一时间报警;收集能够证明取款发生时,真卡在其本人手中的证据,如可以迅速到最近的银行柜台或A机进行一次存、取款交易,并保留凭证;迅速向发卡行提出止付要求,冻结存款账户。从而将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2、盗刷银行卡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盗取持卡人银行卡中的存款或盗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方式为两种:一是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丢失、泄露其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利用原卡在 A 机上取现,造成持卡人利益损失;二是不法分子利用偷窥、监控、信息采集或买卖等方式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然后通过克隆、复制等手段造出伪卡,并使用伪卡进行盗刷。
3、持卡人在发生银行卡盗刷以后,想要追回损失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和银行协商解决;二是通过的诉讼程序解决。但是目前来看,持卡人和银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小。为了防止出现持卡人伪报或者谎报侵害到银行权益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要求持卡人报警,等待警方破案。但是,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跨区域甚至跨境作案,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难以被抓获,被盗的银行存款难以追回。对于一些法律意识不强、损失数额较小的持卡人,最后往往不了了之。而对于一些损失数额较大的持卡人,往往只能把银行或者特约商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得知被盗刷后第一时间报警;收集能够证明取款发生时,真卡在其本人手中的证据,如可以迅速到最近的银行柜台或A机进行一次存、取款交易,并保留凭证;迅速向发卡行提出止付要求,冻结存款账户。从而将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2、盗刷银行卡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盗取持卡人银行卡中的存款或盗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方式为两种:一是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丢失、泄露其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利用原卡在 A 机上取现,造成持卡人利益损失;二是不法分子利用偷窥、监控、信息采集或买卖等方式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然后通过克隆、复制等手段造出伪卡,并使用伪卡进行盗刷。
3、持卡人在发生银行卡盗刷以后,想要追回损失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和银行协商解决;二是通过的诉讼程序解决。但是目前来看,持卡人和银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小。为了防止出现持卡人伪报或者谎报侵害到银行权益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要求持卡人报警,等待警方破案。但是,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跨区域甚至跨境作案,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难以被抓获,被盗的银行存款难以追回。对于一些法律意识不强、损失数额较小的持卡人,最后往往不了了之。而对于一些损失数额较大的持卡人,往往只能把银行或者特约商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得知被盗刷后第一时间报警;收集能够证明取款发生时,真卡在其本人手中的证据,如可以迅速到最近的银行柜台或A机进行一次存、取款交易,并保留凭证;迅速向发卡行提出止付要求,冻结存款账户。从而将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2、盗刷银行卡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盗取持卡人银行卡中的存款或盗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方式为两种:一是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丢失、泄露其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利用原卡在 A 机上取现,造成持卡人利益损失;二是不法分子利用偷窥、监控、信息采集或买卖等方式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然后通过克隆、复制等手段造出伪卡,并使用伪卡进行盗刷。
3、持卡人在发生银行卡盗刷以后,想要追回损失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和银行协商解决;二是通过的诉讼程序解决。但是目前来看,持卡人和银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小。为了防止出现持卡人伪报或者谎报侵害到银行权益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要求持卡人报警,等待警方破案。但是,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跨区域甚至跨境作案,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难以被抓获,被盗的银行存款难以追回。对于一些法律意识不强、损失数额较小的持卡人,最后往往不了了之。而对于一些损失数额较大的持卡人,往往只能把银行或者特约商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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