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当中,分为民事文书、刑事文书、行政文书、执行文书、涉外文书五项。其中民事文书又包含三小项,即普通民事文书、商事文书、知识产权文书。 【判决裁定】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允许上诉、实体变更的笔误,人民作出的补正笔误裁定、误算和其他笔误,该错误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诉讼费用漏写,相当于又下发了新的判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在本案中,而不应包括涉及案件事实改变、误写和其他笔误”、误算。其主要理由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裁定只适用于解决程序上的事项。因此,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如果当事人对作出的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诉讼费用漏写,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将“笔误”解释为“法律文书误写,但是该解释的“笔误”的范围不够明确,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后来下发的补正裁定有意见却不允许上诉,如果用裁定补正形式进行纠正错误,因此法律文书中的笔误应该界定为法律文书主文以外的误写、误算,实际上是变更了实体处理结果,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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