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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见面礼是否应该退还这一问题,实际上并无法律强制规定。因为从理论上讲,见面礼是一种非义务性的赠予行为,其本质上并不具备彩礼的特性。因此,一旦完成赠予且财物已经实际交付,通常情况下赠与人便无法撤销该赠予。
然而,对于三金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也无需退还。但若三金的赠送是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而向女方所做出的,那么在此情况下,三金便被赋予了彩礼的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可能需要将三金予以返还:
首先,男女双方虽然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却未能共同生活过。
其次,男方在婚前支付了大额款项,以至于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4-05-01 16:5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