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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犯有售卖假酒之罪名,是指销售者故意将掺杂物、掺假物混入所售出之商品中,以次品充作优质品,或是以不合格之商品取代合格商品,销售总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伍万元或以上的行为。倘若此种犯罪行为得以成立,则通常会判处一定的有期徒刑或拘留,同时附加罚款或者没收其财产。若销售金额特别庞大,甚至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他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品充作优质品,或是以不合格之商品取代合格商品,销售总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伍万元至贰拾万元之间的,将会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同时附加罚款或者没收其财产。而销售金额在人民币贰拾万元至伍拾万元之间的,将会面临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款或者没收其财产。
至于销售金额在人民币伍拾万元至贰佰万元之间的,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款或者没收其财产。
最后,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贰佰万元的,将会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附加罚款或者没收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01 15:4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