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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罪名以上是否适应缓刑

赵** 江西-九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4.30 10:49:00 325人阅读

二个罪名以上是否适应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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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被告人依法涉及两种以上罪行,撇开他是否曾因犯罪被判刑并再度犯罪,或者是否作为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的身份不谈,且只要满足以下各方面的严格要求,他便有可能获得缓刑判决:
首先是其所犯罪行应被判定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畴之内;
其次他必须具备完全无再次犯罪之虞的情况;
第三点则是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他的犯罪情节必须相对轻微,并且在整个案件中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的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024-04-30 10:50:00 回复


一、缓刑是什么意思
缓刑并不属于一种刑罚,《刑法》的规定里面,缓刑既不属于主刑,也不属于附加刑。缓刑是一种指对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法宣判定罪应收到刑罚的行为人,暂不执行判处,由相关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监察罪犯,并根据考察罪犯在期限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二、缓刑怎么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罪犯居住社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机构负责执行。
在缓刑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在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或会见特定的人;
4、离开居住的城市或迁居时,应当报告考察机关并经过批准。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后,如果不存在仍有其他未被发现的罪行或判决宣告前没有其他罪行未被判决,和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对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判决宣告中的禁止令的,在考验期满后,原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但是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没有通过考察机关考核的,则继续执行原刑罚。如果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立即执行原判决中刑罚。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刑罚后,要满足以下条件才有可能被宣告缓刑:
1、主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明显的悔过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后对罪犯所居住的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而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其中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和孕妇,除非犯罪情节非常严重,或者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否则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中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
①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
②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
③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④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⑤对暂缓量刑罪犯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应当设立专门考察管理机构(组成方式),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作为暂缓量刑罪犯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决定对罪犯适用暂缓量刑后,由通知考察机构,并办理暂缓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备案。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向报告考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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