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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能把房产证上的名字去掉一个

刘** 江西-九江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4.29 14:07:00 379人阅读

怎么能把房产证上的名字去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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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来说,当住房存在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时,是无法进行姓名削减的操作的。这种行为必须待贷款完全付清后方能予以实施。一旦住房的贷款负担已被全数解除,便可通过赠予或买卖的法律途径来实现名字的削减。假如是家庭成员间的赠予过户:拥有房屋财产权的人士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首先前往公证机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随后凭借赠予公证书便可着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涉及非家庭成员间的赠予过户:房屋赠予人和接受赠予者应签署书面的房屋赠予合同,即赠予书,双方当事人须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并前往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最后,房屋赠予当事人需前往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
至于通过买卖方式进行的名字削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样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共同前往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2024-04-29 14:08:00 回复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带上相关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上户口手续时,要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孩子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材料齐全当场即可办理。办理更名手续时,要由孩子的父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需写明孩子的基本情况、变更姓名原因及拟变更的姓名,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子女与父母间关系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可以的。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
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第九十二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公民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四条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第九十五条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此,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离婚后可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办理离异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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