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在转让股份后,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再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总则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如果该股东为了调离,被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显然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签订转让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此时,若撤销协议,则恢复股东身份,可以行使股东查阅财务报表的权利;若变更协议,则可要求查阅财务报表,或者进行审计,按公司的实际净资产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