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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完成股权转让之工商变更过程之后,通常情况下不再允许随意撤销相关手续。在进行登记手续尚未正式办理之前,相关当事人务必依据法律或当事人共同订立的协议条款提前确定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期限。若该期限届满之时,当事人未采取任何行动将其解除权予以实际行使,此项权利则会自动丧失。
此外,若违反法律未对解除权设定行使期限或是当事人之间未对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且在收到对方催告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解除权,此时这一权利同样会被视为已灭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4-04-18 14:20: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