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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怎么维护权益

周* 西藏-昌都 拆迁安置咨询 2024.04.18 14:12:43 447人阅读

遇到拆迁怎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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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确保妥善保存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文书部分受征迁影响者经历房地被回收的过程,其中政府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偏低。
在最初的电话交谈中,我们建议他们务必认真对待并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防止轻易签字或者在达成最终协议前搬离原住所。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半个月后这位当事人却通知我们其已搬离原址,并希望追加补偿。
然而当我们询问其是否保存了有关资料时,却被告知因对此次征迁感到不满,所有手头的相关资料均已丢掷。
这样的情况无疑会加大日后维权道路的困难程度;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每位涉及征地拆迁事务的人员务必珍惜并妥善保存好手头的资料,以便在未来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2、切勿轻率签署各类文件许多受征迁影响者由于对相关政策缺乏全面理解,在接受拆迁办或项目指挥部提供的资料时未经仔细审查便擅自签署,以致许多人根本不清楚自己到底签署了哪类文件,甚至有的人在上交征地款和拆迁补偿金时签署了空白协议,导致最终权益受到损害且无处申诉。
为避免这样的状况发生,我们再次提醒您,切勿轻率签署任何各类文件;维权的难度可能仅仅来自于一次行动之前的微小决策。
3、尽快寻求代理律师的帮助我们收到许多受征迁影响者的来电反映,他们期待着律师通过电话方式对疑问进行明确解答,明确告知他们究竟能获得多少补偿以及应该如何有效维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代理律师仅在见面前目睹具体资料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精确的判断;而且还存在一部分人期望信访部门能够提升补偿金额,然而这实际上会延误宝贵的维权时机。
曾有位客户在房屋遭到强制拆除后立即开始进行信访活动,迄今为止已经坚持了长达十年的时间,我并非对此进行过分赞美,因为长达十年的信访活动并未能真正解决其问题,补偿仍然不合理。
他们有时会抱怨称,律师的工作成效甚微,实则律师所能做的只是提升受征迁影响者在与政府谈判中的地位,只有地位得以提升,补偿才可能相应地提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4-04-18 14:19:1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租赁房屋将拆迁租客权益维护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房屋可能被拆迁这类消息,房东应该告知承租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双方合同的签订,关系到承租者的利益,并且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是不允许进行出租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三)租赁房屋”。
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因此按《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也就是说,房东不仅要把房屋可能将要被拆迁的信息告知承租人,而且一旦明确拆迁范围,再进行出租,则属于违法出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承租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积极主动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承租人可根据纠纷的类型选择通过与被拆迁人民事诉讼或通过与拆迁人的裁决来解决关于承租人停业停产损失纠纷和其他安置费用纠纷

1、被拆迁人在商业拆迁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自己应得的补偿数额,同时可以与政府部门进行谈判,谈判未果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坚决抵制非法或商业拆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一、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拆迁;
二、进行商业开发不能拆迁;
三、必须给予足额拆迁赔偿,并且必须已经向被拆迁人付清。
四、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不得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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