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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未成年人是一类独特的群体,他们代表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明日希望,因此,国家高度关注并致力于对这一特殊群体在各个领域的全面培育以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些法规首先展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无私支持,然而,当某些未成年人犯错,甚至对社会造成危害时,也需实施相应的教育与惩罚措施,从而坚守教育为主导、适度惩罚相辅助的指导策略。
本条所载内容着重规范处理未成年人触及治安管理问题时的惩治原则,深刻传达并贯彻了上述关于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和教育培育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本条规范具有两大显著特点:
其一,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之数的未成年人,对于涉及触犯治安管理的日常生活行为而言,执法当局应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在这个特定年纪阶段的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快速发育的重要时期,他们已经开始接触并了解社会的多元化面貌,具备初步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并且对自身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有一定程度的预判和把握。
然而,他们的思想观念、人生追求和道德准则还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易受社会不良风气侵蚀,亦能够通过适当的教育和引导得到转变和提升。
故此,此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应严格执行,而非选择性的。
此处所言的从轻处罚,即按照被指控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重性,决定应当采取的治安管理处罚方式,然后在该处罚档次范围内,选取最低或者最轻微的处罚措施;比如依据本法规则,对于结伙斗殴这样的行为,通常会施以五天至十天不等的行政拘留,然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未达成年行列的这类未成年人,其违法犯罪的行为,可能会被考虑从轻处罚,相应地缩短至八天、九天甚至六天的拘留期。
减轻处罚,同样是基于被指控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重性,在该处罚档次的基础上,向下一档次实施处罚;例如,对于盗窃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情况,法律规定可以分别给予拘留和罚款两种不同的处罚方式,若某位14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应该受到拘留的严厉制裁,然而根据本条款的准许,其处罚将得以减轻改为罚款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4-17 12:23: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