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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教唆对象具备充分的自杀认知能力(包括成年人以及能够全面控制自我行为的个体)并且所实施的自杀行为未侵害或者威胁到《刑法》规定的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那么该教唆行为便无法成立罪行。
自杀本身便是对个体自身生命的剥夺,然而成年人与具有完整行为意识能力之人皆拥有支配自身身体的权力,再加之被教唆对象对于自己行为的理解与掌控力堪称完美,因此这样的教唆行为便不能视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04-12 09:58: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