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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有几个例外

周* 湖北-十堰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4.05 08:49:33 426人阅读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有几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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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条竞合并存的现象,我们通常采用三大处理原则:
当存在同种法律条款内容重合的情况时,优先适用特设法以取代普遍法;而当两个以上的法条之间发生交叉关系时,我们更倾向于采纳复杂性较高的那一项法条;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则会优先考虑实施力度较大的法条作为解决依据。所谓“法条竞合”,就是某一具体行为同时完全满足了多个具有包容性的法律条款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然而在从各个法条所表述的关联逻辑中加以审视后,我们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条进行适用,从而排除对其他相关法条的援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4-05 09:17:45 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内容简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是作者精心为广大读者朋友们编写而成的此书,可以让更多的读者朋友们从书中了解到更多的知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结合前沿司法实践,针对反不正当竞争的最新、疑难、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探讨和解析,如对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保护与消费者保护、遏制行为与保护法益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内容实务指导性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具体原则和条例是什么的回答如上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法条的竞合的适用原则包括: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更高位阶的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即新修订的法律与原法律规定相对冲突的,适用新修订的法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普遍适用的法律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特别规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规定与特别的规定相冲突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适用,也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以上是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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