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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遇到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缺等情况时,有关保价的快件,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需要依照与收件方事先协定的保价规则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无保价的快件,它的赔偿责任则需得到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指导。
根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附录A)中涉及到赔偿方面的规定,如果是因为快件延误、丢失、损毁以及其中某些内件与实际金额不符导致的损失,而且该损失是由消费者的过失或者所邮寄物品自身原因引起的,抑或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保价快件另行计算),或者说消费者自交付快件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进行查询且也未提出任何赔偿请求的话,这些情况都将被视为除外情形。
若发生快件损坏的情况,通常来说,如果快递服务组织与消费者之间已经达成某种形式的协议,那么就应根据协议执行;若是没有任何约定存在,那么就可以按照以下的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是完全损毁,即快件的全部价值已经完全丧失,发生这种情况时的赔付标准应该参照快件丢失后的赔偿方式来进行计算;
其次是部分损毁,则指快件的部分价值已经丧失,这时候的赔偿就按照快件丧失部分价值占整体价值的比重,以此作为基础按照与快件丢失后相同的赔付额度进行计算。
此外,《快递暂行条例》的第十九条具体提到:
对于涉及到快递业务的企业,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可以共同选择采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进行运营。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2024-03-29 15:32: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