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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 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 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 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2018-01-13 14:15: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