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籍档案监护人更改能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学籍档案监护人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才能更改。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关于能否改学籍上监护人的回答如下:未成年的监护人是法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才能依法变更。《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害丹愤柑莅纺缝尸俯建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只有出现特殊情形,监护人才可以变更,如果符合条件,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才可以更改。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3、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5、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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