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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已有半年未曾加入就职行列者,其失业保障申领资格将受到限制。
对于已经从原雇主处离职的人员而言,若希望获得失业金救助援助,则必须满足多项严格条件,方能向当地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首要前提是,失业并非此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且在法定的被解聘期限内,以及所在企业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继续缴纳个人社会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该离职员工才有权利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然而,这还需同时满足如下几项要求与流程:
1.企业必须以非当事人意欲终结就业关系(即公司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约)的方式进行,并且此类人员具有寻求新的就业机会的愿望(必须附上企业开具的解聘证实材料);
2.申请人需要在此前满足至少为期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义务;
3.自企业向其宣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约之日起,逾期不超过六十日即应当前往地方社保中心提交申请评审。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024-03-25 15:54: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