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首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未成年人的兄、姐;
(3)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根据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及身体状况,为保证其身心健康,对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未成年工所采取的各项安全和卫生的保护措施。
主要内容有:
(
1)就业年龄的限制,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我国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一般行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
(
2)工作时间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禁止安排他们做夜班及加班加点工作;
(
3)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
(
4)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等。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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