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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周* 辽宁-大连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3.22 12:53:46 346人阅读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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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此我们需要向您进一步介绍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
假设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善意的协商后,双方都同意解除已经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那么在这个情况下,承包经营权就会提前终止,并且我们必须保证这种行为不会对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带来不利影响。
倘若乙方因为涉足到其他行业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原本的承包土地,这时如果甲方愿意和乙方进行沟通并达成共识,他们可以选择解除这一承包关系。
然后让我们再来看一看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
如果由于无法将责任归结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根本原因,承包的主要目的最终未能够得到预期实现。
比如说,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得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无法正常行使;又或者承包经营的土地受到了国家征收的影响;再比如国家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制定了用于确定承包经营合同的购买任务以及价格、税收等方面大幅变化的政策变动等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乙方的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等问题。
在这里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继承问题。
如果乙方不幸离世,没有人愿意或者有能力继承其财产,又或者说继承人选择主动放弃继承的话,那么这份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失去了它原本的存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它便会自动消失。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024-03-22 13:10:37 回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是指承包人对承包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民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享有占有土地自己使用、收益和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经营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称村民。村民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基于成员权,每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都享有承包经营权。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农村福利性质,不论长幼,不论男女,凡村民人人有份,且每人有一份,它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民事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属于国家所有而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土地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村民,村民就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允许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农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发包给村民,村民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
村民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村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放心地投入,精心地耕作,换得丰硕的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流转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
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严格条件,慎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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