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主要是支付给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劳动能力是不可以要求支付生活费的。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被扶养人有数人的。但六十周岁以上的,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对于受灾残疾人,《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政府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情况,对残疾人的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采取特别措施,并优先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疗康复、辅具适配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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